第1条 适用范围

  1. 本酒店与酒店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,适用本条款所规定,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,适用法律或共同惯例。
  2.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及共同惯例的情况下,无论前款规定如何,均以特别协议为准。

第2条 泊宿审请

  1. 欲向本酒店审请泊宿合同者,请向本酒店提交以下项目
    1. ① 泊宿者姓名
    2. ② 欲泊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
    3. ③ 泊宿费用(原则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泊宿费)
    4. ④ 其它本酒店认为必要的项目
  2. 泊宿旅客于泊宿期间内超过第2款之泊宿日期,审请延期泊宿时,本酒店以审请的时间点作为泊宿旅客申请了新的泊宿合同处理。

第3条 泊宿合同成立等

  1. 泊宿合同于本酒店承诺前条之审请时起成立,但证明本酒店未承诺时,则不在此项中。
  2. 泊宿合同依照前项条款成立时,以泊宿期间(超过3天者以3天计)的其本泊宿费为限,在本酒店指定日期之前,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费。
  3. 申请费先抵扣泊宿旅客最后应支付的费用,发生适用于第6条及第18条条约的情况时,按照违约金、赔偿金的优先顺序抵扣,如有剩余,按照第12条的条约于支付费用时反还。
  4. 泊宿旅客未按第2项之条约于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申请费时,泊宿合同则为失效。但是,在申请费支付到期时,这仅限于本酒店已通知客人的情况。

第4条 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的特殊条约

  1.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,酒店仍可制定特殊条约,该条约不需要在合同订立后支付同款的申请费。
  2. 如果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中的申请费,并且没有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指定申请费的支付日期,则将其视为符合前款特别协议的规定。

第5条 拒绝签订泊宿合同

  1.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,有可能不接受泊宿合同的签订。
    1. ① 泊宿申请不按照本条约时。
    2. ② 客满没有空房时。
    3. ③ 欲泊宿旅客存在泊宿方面,有违反法律规定、公共秩序或良善风俗的行为时。
    4. ④ 欲泊宿旅客存在以下1)至3)的情况时 1)《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》(1911年法律第77号)第2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团(下称「暴力团」),该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(下称「暴力团成员」),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化反社会势力。 2)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。3)公司董事中有存在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。
    5. ⑤ 欲泊宿旅客做出给其他泊宿旅客带来麻烦的言行时。
    6. ⑥ 欲泊宿旅客显然带有传染病时。
    7. ⑦ 欲泊宿旅客有暴力性要求及行为,或要求本酒店负担超出泊宿的合理范围时。
    8. ⑧ 因天灾、设施故障、其他不可抗力之原由,导致无法泊宿时。

第6条 泊宿旅客取消合同的权力

  1. 泊宿旅客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泊宿合同。
  2. 本酒店依该规责与泊宿旅客之原由,解除全部或部分泊宿合同时(本酒店依第3条第2项之规定,指定申请费之支付日期,要求该支付的情况下,泊宿旅客在该支付前解除泊宿合同除外。)依照附表2揭示之内容,收取违约金。但如本酒店接受第4条第1项之特约,则仅限于接受该特约时,本酒店将(针对泊宿旅客于解除泊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)告知泊宿旅客。
  3. 泊宿旅客没有联络,且在泊宿日当天下午8点(事先明示预计到达时间时,超过该时间2小时)仍未抵达时,本酒店有时会视泊宿旅客解除该泊宿合同。

第7条 本酒店解除合同的权力

  1. 在下列情况下,本酒店可能会触除泊宿合同。
    1. ① 泊宿旅客在泊宿方面,有违反法律规定、公共秩序或良善风俗的行为时。
    2. ② 泊宿旅客存在以下1)至3)的情况时 1)《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》(1911年法律第77号)第2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团(下称「暴力团」),该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暴力团成员(下称「暴力团成员」),暴力团准构成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化反社会势力。 2)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。3)公司董事中有存在暴力团成员条件的法人。
    3. ③ 泊宿旅客做出给其他泊宿者带来麻烦的言行时。
    4. ④ 泊宿旅客明显有传染病时。
    5. ⑤ 泊宿旅客在泊宿时有暴力性要求或行为,或者要求本酒店负担超出泊宿的合理范围时。
    6. ⑥ 因天灾、设施故障、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,导致无法泊宿时。
    7. ⑦ 根据日本山梨县旅馆业法的准则。
    8. ⑧ 在客房内抽烟,对消防设备等恶作剧,不遵从本酒店其他规定的中的禁止事项(仅限于防范火灾上必须事项)时。
  2. 本酒店基于前项之规定解除泊宿合同时,不收取泊宿旅客尚未接受提供的泊宿服务等之费用。

第8条 泊宿登记

  1. 泊宿旅客于泊宿日当天,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。
    1. ① 泊宿旅客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住址及职业
    2. ② 如为外国人,则需登记国籍、护照编码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
    3. ③ 退房日及预定退房日
    4. ④ 其他本酒店认为必须的事项
  2. 泊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、泊宿券、信用卡等能够代替货币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,请事先于前台登记时出示。

第9条 客房使用时间

  1. 泊宿旅客能够使用本酒店的客房时间为下午3点到隔天早上10点止。但连续泊宿的情况下,除了抵达酒店及退房日之外可全天使用。
  2. 尽管有前项之规定,本酒店有时也会接受规定之外时间的客房使用。以下情况收取追加费用
    1. 12:00 之前每小时 2,000 日元

第10条 遵守使用规定

泊宿旅客于本酒店内,需遵守本酒店规定及揭示于酒店内的使用规则。

第11条 营业时间

  1. 本酒店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,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于前台手册、各处的标识入客房内的服务目录中介绍。
    1. ① 前台等的服务时间
      无门禁
      前台 24小时
    2. ② 餐厅营业时间
      1F 自助餐厅 早餐 6:30-9:30(最后的订单 9:00)
      晚餐 17:30-21:00(最后的订单 20:30)
    3. ③ 其他服务设施的营业时间
      1F 露天大浴场 6:00-9:00  / 15:00-23:00
      1F 自动贩卖机 24時間
      1F 贩售店 7:00-10:00 / 15:00-22:00
      停车场(停车平27台、大型巴士5台) 免费/先到先停(预约不可)
  2. 前项的时间在特殊情况下,有时会临时变更。在该情况下,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。

第12条 费用的支付

  1. 泊宿者该支付的泊宿费用等明细,依照附表1所揭示的内容。
  2. 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同的旅行支票、泊宿票、信用卡等能够代替的方法,在泊宿旅客退房时或本酒店请求付款时,请在前台支付前项的泊宿费用等。
  3. 本酒店提供泊宿旅客客房,且能够使用之后,即使泊宿旅客无端不泊宿仍需向本酒店支付泊宿费用。

第13条 本酒店的责任

  1. 本酒店在履行泊宿合同及其相关的合同,或因不履行这些合同而造成泊宿旅客的损失时,本酒店将赔偿旅客的损失。但因非该归责于本酒店之事由时,不在此项内。
  2. 本酒店为了应对意外火灾的发生,为各为旅客投保了酒店赔偿责任险。

第14条 无法按照合同提供客房时的外理

  1. 本酒店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泊宿旅客客房时,经泊宿旅客的同意,尽可能按照同样的条件和其他泊宿设施交涉。
  2. 尽管有前项的规定,本酒店无法与其他泊宿设施交涉时,将支付泊宿旅客相当违约金金额的补偿金,其补偿金将适用于赔偿金额。但是,如果没有理由责怪酒店无法提供客房,将不会支付任何补偿费。

第15条 寄托物品等的处理

  1. 泊宿旅客寄放于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,如有遗失、损毁等时,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外,本酒店将赔偿旅客损失。但是,在现金和贵重物品的情况下,如果旅客无法提供有效的种类或价值的申明,酒店限制为10万日元于以损坏补偿。
  2. 泊宿旅客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没有寄放于前台,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,产生遗失或损毁时,本酒店将予以赔偿。但泊宿旅客未曾事先明白告知种类或价格,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责任过失的情况之外,本酒店的赔偿上限为10万日元

第16条 泊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

  1. 泊宿旅客的随身行李在泊宿之前抵达本酒店的情况下,仅限于本酒店在其抵达之前同意,负责保管,并于泊宿旅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。
  2. 泊宿旅客在退房之后,泊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于本酒店的情况,本酒店确定持有者后,会于失主联络,并寻求指示。但如果持有者无任何指示或持有者不明确时,本酒店会自发现日起保管7日,之后视物品交由最近警察局。
  3. 在前2项的情况下,泊宿旅客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,本酒店的责任为第1项时,以前条第1项规定为准,为前项的情况时,以该条第2项之规定为准。

第17条 有关停车

泊宿旅客在利用本酒店停车场时,请务必保管好车辆钥匙,本酒店只出租车位,不负责车辆的管理。但在管理停车场时,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,本酒店将予以赔偿。

第18条 泊宿旅客行为事项

因泊宿旅客故意或过失,使本酒店蒙受损失时,该旅客应对本酒店予以赔偿。

第19条 免责事项

本酒店旅客可在酒店内自主使用计算机通信,此为旅客自我负责的自主行为。如因计算机通信故障或其所带来的网络服务中断等情况发生,产生使用者受到损失的情况,本酒店不承担一切责任。此外,如被判定为使用不正当计算机通信,为本酒店或第三方带来损失,本酒店将追究赔偿。

第20条 管辖裁决以及管辖法

针对本条款条约以及相关联的合同契约所产生的一切纠纷,都应遵循本酒店所在地管辖的日本法院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决。

第21条 酒店支配语言

本条款做成有日本语和中文,日本语与中文如有存在不一致的情况,均以日本语为支配语种。

別表第1

泊宿费用等的声明(第2条第1项以及第12条第1项相关)。

泊宿旅客支付的总额 泊宿费 (1)基本泊宿费(客房费(又或客房费・餐饮费))
追加费用 (2)餐饮费以及其他使用费
税金 イ)消费税
ロ)税额价格至各位(日本円),不满各位四舍五入

備考:如果修改税法,则应符合修订后的税法。 基本泊宿费用与其他追加费用保持一致。

別表第2

违约金(第6条第2项相关)

合同申请人数 合同解除的相对日期
不泊 当日 前日 7日前 10日前 14日前 21日前 30日前 45日前
一般団体(個人) 1名~14名 100% 50% 40% 30% - - - - -
一般団体 15名~ 100% 50% 40% 30% 15% 15% 10% - -
団体(教育旅行) 教育旅行 100% 100% 100% 100% 80% 50% 30% 20% 10%

注意:

  1. % 是违约金与基本泊宿费的比率。 但是,在泊宿套餐的情况下 则为全额比率。
  2. 如果缩短合同天数,则无论缩短的天数如何,都将被收取一天(第一天) 的违约金。
  3. 如果团体客户的一部分(15人或以上)取消合同,则需要在入住20天前向本酒店申请,如取消合同人数不满10%(位数四舍五入),则无需交付违约金。